(三)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有15年以上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医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建立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在职和部分退休的卫生行政、医疗、护理、医技、财务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采取卫生行政部门提名与有关医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省评委会专家库成员应接受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业务培训,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原则性强,清廉公道,保守秘密,不徇私情;
(二)掌握现代医院和卫生管理理论知识,熟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管理人员应具有10年以上医院管理工作经验;
(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组织机构由省卫生厅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评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 权限划分
第十五条 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价标准与细则。组织领导三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三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省评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二级以下(含二级)专科医院、一级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组织领导辖区内二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二级医院等次。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二级甲等医院报省卫生厅审核后认定。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对所属的三级医院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等。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一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一级医院等次。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周期与计划
第十六条 100张床位(含100张)以上的医院、口腔专科医院评审周期原则上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