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全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复核评价和评审。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医院评价、评审的标准与细则,负责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卫生厅成立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建立专家库。省评委会是全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专业性组织,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复核评价和评审组织、办事机构及专家库。
第七条 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省卫生厅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对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政策、措施、评审办法和程序等提出建议,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实施对授权范围内的医院进行复核评价和等级评审;对复核评价和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对省辖市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实行复核评价和评审质量控制。确定、降低或撤销医院等次等重大事项应经由常务委员会议研究。
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计划。、受理医院申请、组织协调落实复核评价和评审事务、总结复核评价和评审情况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评委会委员主要由在职和部分退休的卫生行政、医疗、护理、医技等方面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采取省卫生厅提名与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医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 省评委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卫生厅分管领导兼任,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由省卫生厅指定。
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2名,一般由省卫生厅医政处工作人员兼任。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省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医院管理工作。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直,清廉无私,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