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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7〕56号 2007年11月9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医院办院水平,增强综合实力,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的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复核评价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确定等级的医院,在评审周期内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等日常动态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履行卫生全行业监管职责的重要措施。包括全面复核评价和专项检查、考核等多种形式。
  医院评审是卫生行政部门对未明确等次或评审周期期满后的医院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医德医风及其他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估、审定,明确其等次的专业技术性活动。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不属医院评审的范围。
  第三条 复核评价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制定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和专项工作或活动的检查、考核、评分标准与细则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内卫生政策导向、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等,调整、修订复核评价和评审指标与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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