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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此适用年度内,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均以省公布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六条 本意见第十五条所称最低缴费系数为参保人员从参加工作或参保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系数的平均值。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2006年6月30日前的各年的缴费系数均按1.0确定。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后各年的缴费工资均高于同期省公布的缴费基准数60%的,其各年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确定。
  (三)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后某年的缴费工资低于当年省公布的缴费基准数60%的,该年的缴费系数按该年其缴费工资与缴费基准数60%的比值确定。
  第十七条 《规定》第十九条所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参保人员年龄未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参保人员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表列某整数的,按下一档计发月数确定。
  第十八条 《规定》第二十条所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所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下标)/A(1下标)+a(2下标)/A(2下标)+……+a(n下标)/A(n下标))÷N
  公式中,a(1下标)、a(2下标)……a(n下标)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1、A2……An为 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因欠费或少报缴费工资补缴费的,补缴费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只能与补缴时当年缴费工资合并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其中,在退休当年补缴费的,补缴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缴费工资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工资合并计算缴费工资指数。
  原行业统筹单位的参保人员,以及1992年以后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外省(市、区)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企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条和本意见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起始时间均以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原所在省(市、区)实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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