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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到境外或者港澳台定居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退休后到境外定居的,基本养老金可以由其指定的代领人代领,或者存放在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申领的,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余额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三条 《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参保人员从事井下、高温、低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的计算,以参保人员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实际提前的时间确定,但不得超过5年。
  缴费年限均以累计月数折算为年计算。
  第十四条 《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缴费年限15年和10年以上,分别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达到或超过180和120个月;《规定》第二十一条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折算缴费年限的合计数计算。
  第十五条 《规定》第十九条所称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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