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应当将车辆通行费年票、月票标识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车辆通行费标识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车辆通行费次票、月票征收后不予退换。
车辆通行费年票、月票标识如有遗失或损毁,车主应当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凭证到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提供应缴车辆通行费年费车辆的车型、牌号、数量等相关资料,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批准后,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应当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订代收协议,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和受委托代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委托代收协议。
受委托代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收协议足额征收车辆通行费。代收单位代收的车辆通行费应与公路收费实施分账管理,按日结算,通过指定银行存入财政专户,并及时向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提供车辆通行费收缴资料。
第十七条 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应当在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显著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开设“车辆通行费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建设城市路桥贷款本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坐支或挪用。
车辆通行费实行计划管理,年度还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应当接受市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和贷款偿还情况。
第十九条 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受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车辆通行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和行政处罚。
车辆通行费收费稽查人员应当统一着装,在稽查车辆通行费缴纳情况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