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40号 2007年11月1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二00七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资金运行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及《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家统一筹措,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后期扶持移民人数和扶持标准进行分配。
第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预算编制、扶持项目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人数核定、移民档案管理和扶持项目管理等工作。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执法监察,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后期扶持范围为我省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三峡库区农村外迁我省移民的后期扶持范围依照省三峡移民办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