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总体目标:着眼于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基层、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在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坚持精干高效,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坚持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二、积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三)明确公益性职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优良品种、新型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农民培训教育服务等。

  (四)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加强县级、完善乡级,根据产业和财力实际,整合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力资源。对县级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等部门现有事业机构,可结合各自实际,按行业因地制宜设置综合性技术推广机构。果业、蔬菜、核桃、红枣等生产基地县可设置行业性果业、蔬菜、核桃、红枣技术推广机构。县以下可按照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特色产业发展和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数量、农业机械拥有量等情况,原则上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级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选派、工资发放、资产管理、业务指导等由县农、林、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也可以实行以乡镇为主的管理体制,其人员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履行好职能。乡镇农经站现有人员纳入乡镇机构改革范围统筹安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