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积极推行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制定和完善矿业权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流转的全程监管,防止违法操作矿业权和国有资产流失。
(十)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加快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治理与恢复进程。建立矿山环境和采矿沉陷区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收取标准及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权时,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进行安全评估评价、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对地勘单位转借、出租或变相出租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不能指导生产的,资质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十二)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建立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安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矿产资源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水平。强化市、县(特区、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充实监管力量,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作用,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三、实施步骤
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及清理检查阶段(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