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从2006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恢复有奖发票“抽奖”活动。
第三条 凡在六盘水市境内依法取得以下发票,均可参加“抽奖”。
(一)国税参加“抽奖”的发票为:2005版以后的六盘水市货物销售发票(商业)。
(二)地税参加“抽奖”的发票为2005版以后的:
1、贵州省服务业统一发票;
2、贵州省服务业定额发票;
3、贵州省搬运装卸统一发票;
4、贵州省建筑安装统一发票;
5、贵州省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6、贵州省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7、贵州省医疗卫生住院(门诊)统一发票。
第四条 六盘水市发票有奖“抽奖”活动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每季度开展1期“抽奖”活动,全年共4期。每期“抽奖”原则在1月、4月、7月、10月上旬进行。 “抽奖”具体时间和地点提前在《凉都晚报》等有关媒体上通告。
第六条 “抽奖”活动由公证机关全程公证,并请有关部门和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七条 参加“抽奖”的发票,票面各项填开的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业户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戳记完整、 清晰,其名称和经营地址与经营户悬挂的税务登记证内容一致。如发票内容填写有误、加盖业户发票专用章戳记不清晰,消费者应要求经营者补填、补盖或重开,经营者拒绝的,消费者应向国税、地税机关举报,由国税、地税机关责令经营业户按规定补填、补盖或重开。否则,该发票不能参与“抽奖”。
第八条 消费者取得的发票必须经过0858―12366电话语音提示系统进行录入确认后方能参加“抽奖”。
第九条 每期发票的查询登记截止日期原则为“季末”最后一天的18时整。
第十条 已参加过“抽奖”的发票不能参加“抽奖”。
第十一条 “抽奖”按四等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顺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中奖号码在《凉都晚报》上通告。消费者也可通过0858―12366电话语音提示系统进行中奖号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