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查重点阶段(2006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摸清涉煤行业底数,掌握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同时,排查出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的重点企业和个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案侦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三)整治打击阶段(20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宣传动员、排查重点的基础上,对涉煤行业重大偷逃税经济犯罪组织实施集中整治打击行动。公安、税务、工商、煤炭等部门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又拒不投案自首和主动补税、退赔非法所得的,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税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管理秩序混乱的,要责令停业,帮助和督促整改;对无证照非法经营又拒不停业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制售假票证的团伙和窝点,要坚决予以摧毁。
(四)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级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防范措施,加大涉煤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科技含量,逐步建立涉煤行业税收征管长效机制。
五、职责分工
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问题是一个涉及多部门、跨区域的综合性问题,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认真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一)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打击职能,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对收集、排查和掌握的违法犯罪情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梳理,明确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的重点案件以及涉及到的重点企业和个人,确定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落实工作措施;对金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抽调精干警力,集中力量组织侦破。
(二)税务、煤炭部门要加大税费征管、稽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破案工作。要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管理和税费征收管理,重点要加强煤炭生产企业依法纳税的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三)工商部门要对涉煤经营的企业、个人、场所进行彻底清理,重点查处无照生产、销售等行为。
(四)对重大涉煤偷逃税经济犯罪案件,检察、纪检部门要提前介入,提供有力支持。人民法院对在专项整治中起诉的案件,要及时审理,依法快处、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