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加快在各县、特区、区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市县两级就业机构要进一步抓紧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或年底内裁减人员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10%以上,或低于10%的比例但裁减人数在300人以上的,事前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驻市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事前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也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要进一步抓好用人单位用人就业登记和空岗报告,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和职业中介行为。要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对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凡设立劳务派遣组织,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后,到同级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共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