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各县、特区、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中央、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上报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开具虚假证明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我市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三、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要从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长期任务出发,加强全市各级就业管理服务组织的建设,按省政府要求,统一机构、名称,规范管理、明确职能、加强力量、提供经费保障。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一站式”和“一条龙”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按有关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发展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三)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功能。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制定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力争在市和各县、特区、区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运行基础上,加快实现各县、特区、区及重点街道、乡镇联网运行。要在人力资源市场提供和发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求职者求职信息、培训机构培训信息,市县两级要建立就业服务网站,提供网上职业介绍等各种就业服务。
(四)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好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问题,明确和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职责,切实把所需场地、设施、编制、人员、工作经费等落实到位。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辖区内就业动态管理,建立就业档案,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把就业困难对象作为重点,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