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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从事灵活就业后,向原发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就业并且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12月31日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12月31日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以及国有改制企业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确定一定的再就业援助任务,在招用保洁、保绿、保安、庭院看护等岗位时应优先录用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12月31日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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