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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要求,认真审核并取消针对出租汽车的不合理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科学合理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合理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采取批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根据乘客需要,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罚款和扣车。
  四、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依法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状况、驾驶员劳动强度、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引导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制止经营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政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制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已投放的经营权,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经营权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规定,对经营权的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经营权的出让、转让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对非法转让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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