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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查处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管局:配合搞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市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对财政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清理。
  市物价局:负责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清理,查处乱收费行为。
  市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打击非法营运黑恶势力,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以及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市工商局:负责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取缔无照经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和规范出租汽车业主与驾驶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按要求规范出租汽车业主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等。
  市客管办: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认真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
  根据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精神,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对出租汽车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应本着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减免。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后适当疏导客运行业价格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6〕149号)要求,不得强行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公告、登报、拖车、学习资料和培训等费用;不得强行摊派订阅报纸、杂志及推销物品,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各种形式驻点营运费、管理费等,认真查处纠正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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