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6〕9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0号令)、《卫生部关于印发〈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60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餐饮具采取自行消毒和集中式消毒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餐饮业、公共餐饮具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经贸、环保、工商、城管、旅游、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
消毒管理
第五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共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不具备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经过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