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本级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经贸部门负责资产核销、产权转让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改革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政府有关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的划拨、对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等工作。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签订、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接转等工作。
(六)审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对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等工作。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处置方案审批、土地评估结果备案、土地处置等工作。
(八)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改制企业有关房产处置等工作。
(九)工会组织负责监督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十)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原企业注销、新企业注册等工作。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突发性事件等工作。
(十二)维稳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维稳工作预案、指导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十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并组织研究解决本系统企业改革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维护企业稳定等工作。
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必须履行其相关职责。
六、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改革工作程序。凡是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都要按照规定制订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核。企业改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进行。企业改制应当由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凡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事项的,统一由同级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进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解决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
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由同级经贸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