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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为了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稳步推进,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 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改革专项资金来源: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同级财政本年度预算的国有企业改革预备金;其他资金。
  改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无力支付改制费用企业的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费用支持。
  改革专项资金由同级经贸部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职工安置补偿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凡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必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给予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且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三)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具体标准为:视其改制企业资产情况,依据职工本人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六盘水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至2个月标准计发一次性安置费。
  (四)实行内部退养。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文件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职工从改制时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从原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主管部门或托管机构负责发放和按规定缴纳。
  (五)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文件精神,要逐步完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由企业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过渡的制度建设。企业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社会化管理,暂时无法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地区,由新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待条件成熟成立托管机构后,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给托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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