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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可以委托财政部门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各县(特区、区)、乡(镇、街道)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社区居民房屋装饰装修的税源管理。
  (四)加强车辆税收管理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府办发〔2006〕17号)要求,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的税源管理,按户籍对车辆逐户造册登记,掌握税源底数。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和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对车辆运输的税收进行管理。各级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以上部门代征车辆运输税收。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和农机管理部门在办理年检、营运手续时,应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或免税证办理车辆审验手续,对无完(免)税证明的车辆,对其应缴纳的税收进行代征后才给予办理年检、营运手续。各乡、镇、街道应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配合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属地管理,责成车主按规定缴纳税收,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或派出所等单位对车辆的税收进行代征。
  (五)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会展,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督促其自觉申报纳税。
  (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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