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
(八)交通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九)交通、公路、水利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公路、水利建设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及对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等情况。
(十)建设部门应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订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等情况。
(十一)煤炭、统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煤炭和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等情况。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应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十三)卫生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情况,新办医疗机构应于办证后20日内提供。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转(出)让等情况。
(十五)规划、建设及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划批复建筑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城市房屋拆迁、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十六)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所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建设的各个开发建设项目文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十七)招商引资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从国外(境外)、省外、市外引进到位的各类企业和项目情况。
(十八)文化、体育部门应将各类商业演出、商业比赛以及各类市场化运作的演出或比赛的相关情况于受理后20日内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十九)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各级各部门对财税工作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财税部门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具体商定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以便财税部门更好地监控税源,加强征管。
三、加大征管力度,强化对重点行业税源管理
在组织税收收入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占有主导地位,特别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收主体税种,对于确保税收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配合财税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行业税源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