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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市府发〔2006〕2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财政收入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信息交流,搞好税源监控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
  (二)统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三)财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
  (四)物价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经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五)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六)科技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民营科技企业名单。省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复审情况、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情况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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