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查处我市境内调驻车辆冒用铭牌,改变车型、车辆出厂参数,私自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
六、实行优惠政策,引导调驻车辆回流本籍
2006年11月30日前,我市居民、企业申请将其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调驻车辆变更登记,主动将车籍转回我市的,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经贸(物资)等部门要创造优惠宽松的政策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切实减轻车主负担。
1.公安交警部门对主动转回我市落籍的调驻车辆,要减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为其换发车辆牌照、行车证,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2.交通部门对主动转回我市落籍的调驻车辆,及时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对2006年11月30日前在车籍地缴纳的有关规费低于我省同类型车辆缴纳标准的,可对其过去少收税费不再追缴。从2006年12月1日起按我省同型车辆的实际吨位和我省规费标准全额征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转回我市落籍的调驻车辆换发营业执照等提供方便,搞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4.税务部门为转回我市落籍的调驻车辆换发税务登记证等提供方便,只收取工本费。对条件达到“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企业,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核准为自开票纳税人,发放自开发票。
5.公安车管部门和交通征稽部门要做好迎接车辆回户准备工作,在公安车管部门设立办公地点,实行“一站式”办公。
上述部门收集的调驻车辆相关资料,于每月月底前汇集到市集中治理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调驻车辆档案,达到资料共享。
七、治理工作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集中治理(2006年10月30日―12月31日)。
全市集中开展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及省关于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工作的舆论氛围。同时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地税、工商、经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充分利用道路稽查、核查等手段开展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共同对调驻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取证、治理。
2.完善基础,长效管理(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完善调驻车辆的基础档案资料,抓好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巩固治理成果,确保长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