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悬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车辆,实际调驻我市超过3个自然月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调驻的第3个自然月起,按我省标准全额缴纳公路货运附加费和运输管理费。否则,运管部门将责令车主就地补征公路货运附加费和运输管理费或暂扣其车辆。
(二)市公安局:
1.依法严厉打击在我市境内为车辆办理各种违法手续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将依法惩处。
2.对正常转籍到外省(市、区)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凭交通征稽部门出具的养路费结算清单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才能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3.负责对2004年以后我市转籍到外省(市、区)的5吨以上大货车进行统计,包括车辆转籍前的号牌、发动机及车架号、所有人转入地等情况,并及时向交通部门提供上述有关信息资料。
4.路面执勤民警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必须按相关处罚条款严管重处。
(三)市工商局:
1.严厉查处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无照擅自开展营运业务等违法行为。对无照经营车辆或非法改装汽车的企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精神,加大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对从事代办报废车、无牌无证车和有牌有证车“假转籍”的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依法从严查处。
(四)市经贸委:
协调物资企业,对驻地经营车辆回流交易过程中的费用进行减免。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的企业,协助工商部门开展治理整顿。
(五)市地税局:
1.开展对我市境内悬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调驻车辆经营状况的监控,加强对调驻车辆税收的征管。
2.以交通、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依法征收有关税费。对调驻车辆偷逃税收及对一些单位擅自为调驻车辆代开货运发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六)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加大对全市各煤炭生产、使用企业的监督力度,对煤炭运输要严格审查外籍车辆的资料,优先保证本籍车辆运输,各电煤、煤气生产用煤企业对调驻车辆不得配发《电煤、煤气用煤运输证》,已发放的要予以收回。加大对全市各煤炭生产的监管和宣传力度,督促煤炭生产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理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确保煤炭运输秩序。
(七)市质技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