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特区、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协调集中治理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具体工作。
四、调驻车辆的认定条件
调驻车辆是指由外省(市、区)或我省的居民、企业所有或实际使用,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在我市行驶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或停泊超过3个自然月的车辆。
五、各部门职责
(一)交通公路管理部门:
1.市交通局:组织公路、高管、征稽、运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调驻车辆的现状进行调查,摸清调驻车辆底数;充分掌握并收集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者)的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方面资料,发放调驻车辆登记标志,做到摸底取证、治理两不误。
2.水城公路管理局:超限检测站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发放调驻车辆登记标志并登记在册。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的超限行为按相关处罚条款的上限标准实施处罚。
3.高管处:各高等级公路超限检测站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发放调驻车辆登记标志并登记在册。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的超限等行为按相关处罚条款的上限标准实施处罚。
4.水城征费稽查处:
(1)路查中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车辆进行调查认定,填写调驻车辆认定表、发放调驻车辆登记标志及向车籍地征稽部门发出贵州省交通厅征稽局养路费调驻函,同时建立调驻车辆资料档案,并根据相关资料录入调驻车辆管理系统。
(2)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大吨小标”、非法套牌,使用失效、伪造、变更的证件或票据,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处罚条款的上限标准实施处罚,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实际调驻我市超过3个自然月的,应按《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动到我市征稽机关办理调驻手续,并从调驻的第3个自然月起,按我省标准全额缴纳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否则,征稽机关将责令车主就地补征养路费或暂扣其车辆。
5.市运管处:
(1)在路查中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发放调驻车辆登记标志并登记在册。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行为按相关处罚条款上限标准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