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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原通过有偿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等,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管理规定,实行国土资源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监管、政府所有、收支分类的征收管理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受让方填发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单,将土地出让全部价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直接解缴财政专户。
  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账户或收入过渡户。
  第七条 土地招拍挂结束的次日,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受让方预交的定金(或预付款)解缴财政专户,不得滞留。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作为抵扣土地出让价款或作为违约金收归财政。土地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清余款。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属于国土资源部门收购储备的土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有效凭据,支付土地开发费用及办理相关税费的缴库手续;属于受让人负责拆迁、补偿、开发的地块,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土地开发费用。
  第九条 土地开发费用按以下范围列支:
  (一)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
  1.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
  2.土地收购补偿费。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过程中按土地收购合同或协议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各项收购补偿费用。
  3.土地拆迁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等生产、生活设施拆迁安置费用。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收入作为冲减开发费用处理。
  (二)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
  (三)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扣除开发费用后的数额称为土地出让金实际净收益。土地出让金实际净收益按以下内容进行分配、使用:
  (一)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级次和比例,解缴省分成部分。
  (二)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土地开发。
  (三)归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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