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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治理商业贿赂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办法(试行)

贵州省治理商业贿赂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办法(试行)
(2006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举报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6]6号)关于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各地各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举报相关单位、人员商业贿赂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以上各级各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给予奖励。
  (一)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起重要作用的;
  (二)举报后经调查可以认定为商业贿赂案件,并积极协助破案的;
  (三)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1 0万元以上或追数金额2万元以上的;
  (四)对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有其他实效性作用的。
  第三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一般依据追缴罚没收入实额给予一定奖励;对无罚没收入的,可酌情发给奖金。
  第四条 有多人先后举报同一商业贿赂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奖励同时参与举报的人员。匿名举报的,一般不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同一商业贿赂案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员,各地各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提出奖励意见,报经各市、州、地或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批准后,应予重奖。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县以上各级各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对所举报案件查处终结确认后进行。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各地各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款专用。
  第九条 奖励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举报有功人员,必须按举报人的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姓名、职业或身份,违者追究纪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自收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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