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作用。按照《国务院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工作专(兼)职保卫人员,指导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协助企事业单位妥善化解重大不安定因素,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对单位内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集中侦破,依法处置,严惩违法犯罪人员;对违反《国务院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行为或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对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三)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全面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掌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被监管单位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化解单位内部的各种矛盾,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的信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健全学校治安保卫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长效机制;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物防、技防设施建设;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通信部门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要确保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效开展。
(四)加强自身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认真落实责任要求。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重点单位要设置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其他单位要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同时,要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推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保障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设备,努力做到单位范围内治安保卫工作有人检查,重点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和处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及时得到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