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社会消防宣传的组织保障和机制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安监、消防、教育、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推动各行业、各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组织、参与消防宣传,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工作格局。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体系和教学内容;司法、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普法、科普、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各乡(镇、街道)和各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要加强消防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开辟消防宣传专栏专版,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2.扎实开展消防宣传“四进”活动,增强消防宣传效果。各地要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能力。要重点抓好基层群众、单位一线员工以及用火人员和老、幼、残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各级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经常深入辖区单位、社区、村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消防青年志愿者队伍,发挥其参与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以及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等作用,对积极参加消防工作的青年志愿者要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并给予适当奖励。
3.推进消防宣传阵地建设。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中心、消防教育馆、消防站、消防网站、消防刊物等阵地建设。“十一五”期间,各县、特区、区均要建成一个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阵地。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设置消防宣传栏目,依托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村、社区文化站(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消防文化和宣传阵地建设,构建消防文化服务体系。
4.大力实施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消防知识培训,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技术人员,消防设施管理操作人员,消防产品生产、经销人员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工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并指导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培训教育机制。有关部门应对导游、保安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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