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清理整顿;对制假售假、违法经营消防产品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切实把好火灾隐患“源头”关。各地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推广运用“S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点式探测报警技术、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型防火安全门等消防科技成果。
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错时检查制度,针对夜间营业场所容易引发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特点,加大夜间消防安全检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对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场所的监控。
各派出所(警署)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的优势,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各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加大对农村、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力度。要立足“三个到位”(消防室到位、消防专兼职民警配备到位、消防管理目标制定到位),突出“三抓”(抓素质培训、抓动态管理、抓执法效能),加大“三个力度”(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加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加大消防执法和器材装备建设力度),实现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要加强对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帮助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消防安全重点户管理档案,防止失控漏管。各乡(镇、街道)要将派出所(警署)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评比,并切实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市中心城区派出所(警署)和较富裕乡(镇、街道)派出所(警署)的消防工作经费不低于2万元,其他乡(镇、街道)不低于1万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要求,积极引导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大限度的控制或转移火灾风险。
五、拓展消防宣传教育途径,丰富消防宣传教育内容,壮大消防宣传教育队伍,全面提高群众消防安全素质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教育组织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继续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消防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普法教育、就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内容。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要定期对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公安消防、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团体要积极开展对妇女儿童、青少年和企业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乡村、社区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要制订防火公约,通过设立固定宣传牌、宣传橱窗和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村(居)民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加强“119消防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骨干队伍和服务队,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预防、隐患整治等活动,更好地发挥青年志愿者的宣传教育、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