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完成资产清查工作,认真收集完善各种相关资料,开展自查工作。纳入专项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资产清查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
各县、特区、区负责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查工作。
(三)专项审计阶段(2007年4月1日―5月20日)
纳入专项审计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其资产清查结果的专项审计由市清产办委托的中介机构实施。各县、特区、区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专项审计,由各县、特区、区按照财政部“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办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要求填报资产清查报表,逐级汇总。市直各部门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在2007年4月30日前和5月20日前将本部门、本地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资料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清产办。
未按时完成清查工作和报送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资料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视情况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四)总结阶段(2007年5月25日―6月15日)
1.市清产办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2.市财政局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我市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五、经费保障
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负担。参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六、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原有房屋建筑物产权已划转市公益信用担保公司的,由市公益信用担保公司统一进行资产清查上报,单位不得重复列报。
(二)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三)资产清查报表分为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两类。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性质和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应填列。如一个部门或单位同时执行行政和事业两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则需分别填列行政和事业两类资产清查报表(其中“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统一填列到行政报表中)。报表有关数据的填报应与2006年年度决算相衔接并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