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三)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报废以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四)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五)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 复。
(六)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各项制度。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组 长:黄 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国彦(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朝碧(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杨继亮(市监察局局长)
彭显华(市统计局局长)
蒋泽川(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文旭(市审计局副局长)
吕学锋(市人事局副局长)
周红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清产办”)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日常工作。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清查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和单位清查工作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清产办(联系电话:8326214)。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6年12月22日―2007年3月2日)
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会议;完成对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各县、特区、区清产办的报表及软件培训;确定市直参与专项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确定市直纳入专项审计的部门和单位。
(二)自查阶段(2007年3月3日―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