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工作期间,各县(特区、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7年2月中旬以前)
1.2007年2月上旬成立市清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纠风办,并于2月12日召开市清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局际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清理工作。
2.各县(特区、区)要相应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清理方案,做好动员和具体部署,并于2007年2月28日前向市局际联席会议报送机构建立情况及清理方案。
(二)自查自纠(2007年3月18日前)
1.各县(特区、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各自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本辖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需要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出相关文件依据。
2.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3月18日前报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纠风办)。
3.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4.各级清理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县(特区、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5.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县(特区、区)清理工作办公室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开通并公布投诉电话,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受理信访举报,并认真进行核查处理,及时反馈情况。
(三)审核上报(2007年3月下旬)
召开市局际联系会议,对各县(特区、区)、各部门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和自查报告,特别是对拟保留项目进行分析和审核,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省厅际联席会议审批。
(四)建章立制(2007年4月至5月)
各县(特区、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四、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及时收集和汇总相关情况,按时上报市局际联系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