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市地质灾害特别危险点预测(见附表)。
四、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把手负总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部门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和各大工矿企业要认真组织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要建立监测系统,并进行工程治理或灾民搬迁。对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重大隐患点,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逐点制定防灾预案落实预防措施。汛期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和电话,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8236614、8267860;值班人员:李长元,手机:13329684164,任樯,手机:13885846362)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防御地质灾害必须紧紧依靠当地人民群众,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各种形式开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宣传活动,汛前派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乡(镇)、村的地质灾害点向当地群众现场讲授地质灾害的简易观测方法及防灾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治灾、减灾意识,尽最大可能地防止、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对诱发地质灾害的人类工程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一切可能导致重大地质灾害的违规工程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同时督促工程建设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保护措施;对已引发灾害和造成危害的,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治理。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充分应用,将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三)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地质灾害调查、区划、评估、监测、预报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及部分特别危险点受胁农户搬迁、治理经费。同时,对特大型、大型自然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要积极申报立项,争取国家投入,对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要加大调查处理力度,落实治理经费,确保受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07年各县、特区、区在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的同时,要建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