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金融、监察、交通、物价和水利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于每年年初将当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送审计机关,用以编制重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具体项目审批部门要将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要定期将涉及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业主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有关工作,当工程款支付到工程总投资额80%时,应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在工程完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相关批复文件。
(二)施工图审查意见、工程招标书、招标答疑、图纸会审纪要。
(三)《勘探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
(四)工程开工、竣工、验收报告书。
(五)工程标底或控制标底、施工单位投标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表、工程结算书。
(六)工程施工图和竣工图。
(七)地质勘探报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核定单、签证单、施工记录。
(八)监理大纲、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开工竣工监理报告,以及工程监理其他相关资料。
(九)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十)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按要求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三)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