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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30日)废止

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市府办发〔2004〕14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市级贷款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如以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借款、外资等);各项非税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时,以建设项目业主为被审计单位,依法对其财务收支、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可根据需要,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实施审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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