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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落实普查经费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36号文件的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工作
  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规定,本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五、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六盘水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范三川(市人民政府)
  副组长:李晓东(市环保局)
      李新益(市统计局)
  成 员:袁国中(市委宣传部)
      张 静(市发展改革委)
      金元新(市经贸委)
      肖 锋(市公安局)
      代云盘(市财政局)
      马 宏(市建设局)
      许小由(市农业局)
      淳廷勇(市统计局)
      孙元亮(市工商局)
      周晓波(水城军分区)
      黄亚萍(市环保局)
  六盘水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黄亚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特区、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公室。
  六、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特区、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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