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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6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染污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06〕47号)精神,现将我市开展污染源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资源型的重工业城市,资源环境与经济快速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县、特区、区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普查对象:根据国家规定,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时间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6年第四季度至200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并上报普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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