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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清理处置市中心城规划区闲置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二)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工作范围:本次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工作范围是指六盘水市第二轮城市总体规划(1997-2020)确定的市中心城127.7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东至双水,西至德坞沙子坡,南至柏阳坡窑上及南编组站南侧一线,北至水城钢铁(集团)公司石灰石矿至大丫口和月照乡。
  三、工作方式
  采取的方式是:查清底数,依法处置。
  (一)查清底数
  2006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规划区闲置土地管理的通告》(市府发〔2006〕14号)发布后,钟山区、钟山经济开发区、水城县分别对市中心城规划区各自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了清理,但不够全面、彻底。按照2007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处置市中心城规划区闲置土地的通告》(市府发〔2007〕8号)要求,再次对当前处于闲置状态的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钟山区、钟山经济开发区、水城县分别负责对各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其使用权人务必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闲置时间和闲置原因等情况报县级国土资源局部门,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
  (二)依法处置
  1.闲置土地的认定: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负责对清理的土地进行认定。针对具体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后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拟定该宗地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闲置费收取标准。凡在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程序是:⑴县级国土资源在全面、彻底清理的基础上,提出调查认定闲置土地申请,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部门认定后,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⑵征收单位(指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认定土地闲置之日起,按计征办法(指按年、季或月计征),土地闲置期间和相应的征收标准(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0%)确定应征数额,向用地单位开具《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⑶用地单位必须在收到《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之后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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