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乡公路实行常年养护,确保路基完整、路面平整、路容整洁、排水通畅、标志齐;雨季做好水毁预防及抢修工作,零星坍方及时清除;冬季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二)县乡油路养护根据交通量,每公里养护材料:沥青1―3吨,沙石30―60立方米;县乡泥路养护根据交通量,每公里养护材料:沙石材料40―100立方米;油路养护机械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购置;
(三)桥梁、隧道实行常年养护,县乡公路管理所要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的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四)村公路实行季节性养护。
第十七条 养护形式可采取委托养护、责任承包、沿线农民承包和组织专业队伍施工等多种形式;公路管理所在线路的日常养护中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 市公路处在不定期对各县、特区、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的同时,每季度对县乡油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检查,每半年对泥结碎石县乡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抽查。
县公路管理所对县乡油路养护情况实行月查月报,对县乡泥路实行季查季报;每年对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公路路政管理参照《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维护路产路权,开展路政法规宣传,治理超限运输。
(一)路政支队、大队应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提高沿线群众的护路爱路意识;
(二)加强路政巡查制度,每月路政大队对县乡公路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路留地及附属设施完整无蚕食、损毁。分线路建立路政管理台账,完善日志,规范档案管理。
(三)治理超限运输,支队对各治超站点进行督查。
第六章 养护工程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按省的相关要求,实行工程预决算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