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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围绕维护路产路权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考核路政大队的工作;
  (三)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统计报表工作;
  (四)组织路政执法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七条 各县、特区、区结合本区域情况制定县乡泥路、村公路管养实施细则,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来源于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资金、省交通厅安排的汽车养路费、地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市、县两级设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拨付:
  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拨入市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专户;市级财政安排的县乡油路管养资金拨入市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专户;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由市交通局会商市财政局,根据各县收取比例,由市财政局拨入县级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专户;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用于相关的路线上;养护工程资金按进度拨付,日常养护资金根据年度计划路率指标按季拨付。
  第十一条 市公路处对养护工程按项目建立资金台账,对县乡油路养护按线路设立资金台账。
  第十二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公示牌;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路政赔(补)偿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乡油路的日常养护公路质检费按日常养护总费用的2%提取,路政管理经费按日常养护总费用的2%提取,养护质量奖励经费按日常养护总费用的2%提取。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按市的年度计划,具体由县级公路管理所承担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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