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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本着“严格审核、快速高效、简化手续、方便操作”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简化报销程序,缩短报销时间。县级合作医疗机构要制订合理、方便、快捷的报账程序,精心设计补偿费用报账流程,加强对各个报销环节的管理,严格规定审查报账各环节工作日数,按规定及时为农民办理医疗报销手续,切实提高审核报销效率。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要设立减免报销窗口,实行现场减免制度,避免出现农民为了报销医疗费而到处跑,甚至花费超过药费的现象发生。各级乡镇合作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从2007年起对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用以及住院医药费用500元以下的直接进行审查报销,上报县合作医疗机构备案拨款。县级合作医疗机构要加强督查工作力度,对乡镇合作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外地就读的学生等“双保单”人员,可采取复印件报账等便民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于民。对外地就诊的农民要给予最大限度的方便,尽量简化报销程序,缩短报销时间,不要因工作的生搬硬套,打击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心,影响参合积极性。
  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各试点县要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解决单位建设所需的经费,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继续深入开展对基层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政策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财务、信息管理、医疗机构监管等业务培训,努力形成一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专业化队伍。
  九、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监督与检查
  各试点县要逐步建立完善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报销制度,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同时,加强外部监督力度,经办机构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试点运行情况,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形成以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管为主,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体系。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成员单位要在试点工作中,加强督查和指导,逐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测报告、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尤其是强迫农民参合,虚报参合人数,挤占、挪用、冒领、套取基金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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