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在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中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加大投入,健全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同时充分利用对口支援、联点帮扶等力量,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医疗条件。深化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多方面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转换用人机制,要制定引导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工作的政策,改善乡镇卫生院人员匮乏的现状,切实解决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不足、工资报酬偏低、业务技术素质有待提高、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以方便农民群众就诊、符合相关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为前提,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建立合理布局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同时要积极探索,选择条件较好的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药品零售网点购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使农民得到更多方便和实惠。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年终要进行年度服务满意度测评,实行动态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管制度,按照核定的技术项目或者病种,制订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完善工作制度,改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八、加强各级经办机构建设,切实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
各试点县要加强县、乡两级合医机构能力建设工作,可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选配具有财务管理和医学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各级经办机构,落实各级合作医疗机构人员到位,建立稳定的管理队伍,保障工作时间,切实解决办公用房和设施。落实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将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根据《贵州省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检查评估方案(试行)》(黔合医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各县按10-2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7万元、20-3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9万元、30-4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12万元、40-5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15万元、50-6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18万元、60-7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20万元、70-8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22万元、80-9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25万元、90-10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28万元、100万以上农业人口不少于30万元标准安排合作医疗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真正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确保县乡经办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