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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各县、特区、区要做好辖区内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并于7月1目前将摸底和自查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监局),汇总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县、特区、区要在10月31日前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4.各县、特区、区要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认真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顿等措施;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5.凡2007年4月30日未按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有尾矿库、赤泥库、电厂灰渣坝等,必须在10月31日以前按照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和环评有关规定完善手续,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将按规定下达停止使用通知书,并提请关闭。
  6.全市范围内的非煤矿矿山,选矿厂应建未建尾矿库或尾矿库不符合要求的或者原尾矿库闭库后重新使用的,必须在10月31日前按照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和环评有关规定完善手续,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将按有关规定下达停止使用通知书,并提请关闭。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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