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福利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所;
4.集生产、经营、仓库、集体宿舍为一体的多合一建筑(场所),员工集体宿舍;
5.人员密集的商务办公建筑、劳动密集型可燃材料生产(加工)车间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二)治理内容
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使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硬件方面: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宽度、长度、耐火极限达到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防火门、防火卷帘设置达到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启闭标志完整并能正常使用;
3.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安装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急照明亮度、照明时间满足消防安全疏散要求,大型、重要场所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
4.应急广播、火灾自动(手动)报警装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营业期间由于防盗等原因需要关闭的安全出口,必须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6.在达到规范要求的场所要设置逃生防烟面罩、空(氧)气呼吸器或其它辅助疏散设施。
软件方面: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在营业或使用期间保持通道畅通;
2.涉及消防安全疏散的出口、通道、设备等要有明显的警示提示及使用标志;
3.定期开展员工、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4.治理期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5.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和巡查。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及措施
专项治理行动从2007年6月10日起至8月31日结束,共分自查整改、检查核查和总结提高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6月10日至7月15日)
1.全市各类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在消防安全出口、消防疏散通道、防火门等消防施设处张贴或悬挂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警示性消防安全标志,此项工作在6月30日前结束。
2. 全市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维护保养单位要定期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此项工作在6月30日前结束。
3.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下属的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疏散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4.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及派出所要在本辖区内组织进行一次人员密集场所的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切实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