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部门在增加卫生投入的同时调整现有卫生经费支出结构,实行“费随事转”,市、县(特区、区)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需要,在中央和省的补助之外,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进行适当补助,建立稳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对社会、集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给予适当扶持。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
(四)人事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地综合性医院的工资水平合理核定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资总额,指导搞活内部分配,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员进社区工作。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政策中用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资金,部分可用于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补助,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延伸服务收入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黔劳社厅发〔2000〕7号)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公开向社会公布,对符合《贵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保险基金应给予支付,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
(六)在城市新建居民小区时,须按照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镇政府和街道办及社区居委会,尽可能无偿或低价租借房屋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应提供购房屋建设资金或租金扶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七)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提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精简有效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多方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确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营利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给予优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非营利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