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管理与设置审批
(一)组织与管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依靠政府做好统一规划与协调工作。市、县级政府分别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民政、卫生、财政、发展改革、人事、劳动保障、建设、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等部门参加的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卫生行政部门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组织、管理、监督、审批、指导和评价工作。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爱国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行业务指导。
(二)设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原则上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和审批,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具体如下:
1.床位
站: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病床不得超过50张。
2.科室设置
站:要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中心:至少设有临床科室(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预防保健科室(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和B超室等医技科室。
3.人员
站:至少配备两名全科医师(1名中级以上医师、1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每名医师配备1名护士、1名防保医师或护士。
中心:至少有6名全科医师、9名护士和1名药学技术人员,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医师、1名公卫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护士,每5张病床增配1名医师和1名护士。
4.房屋建筑面积
站:不少于150平方米。
中心:不少于1000平方米,每增设一床位再增加30平方米。
5.设备
站:要有诊断床、心电图机、血糖仪、供氧、火罐、电脑等基本设备。
中心:除了基本设备,还需要有B超、生化分析仪等设备及妇科常规检查等预防保健设备。
(三)审批
申办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转制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县(特区、区)卫生局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的申报程序和设置标准进行审评验收,条件合格的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并报市卫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