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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五、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局要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6〕244号)和《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服务社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和监督各县、特区、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工作的管理。
  (二)市发展改革委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三)市财政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省的有关精神,制定我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及监督管理办法。
  (四)市劳动保障局要结合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和省的有关精神,制定促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社区首诊试点。
  (五)市民政局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全市社区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对象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实施医疗救助,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六)市人事局要根据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省的有关精神,制定完善我市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七)市编委办要根据中央编委办《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精神,负责我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编制核定。
  (八)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相关院校加强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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