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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领导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市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民政、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规划、物价、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本级政府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加强督查指导,落实任务,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配合,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持和指导,及时解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政策保障体系建设
  (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六盘水市社区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市府办发〔2007〕48号)要求,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实施,抓紧制定并逐步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对规划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进行主体的转型或改制。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需要,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人员、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认真安排好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低收入对象给予救助。
  要理顺街道办事处(镇)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关系,街道办事处(镇)要切实承担起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职责,加大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力度和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环境。要在街道办事处(镇)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明确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紧密结合,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作用。
  (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站)等机构,充分发挥其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作用,逐步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监督检查和评估,依法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行为,确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的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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