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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并经本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本县(特区、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三)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工作的需要,将本县(特区、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推荐,参加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评审;
  (四)市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推荐本系统、本行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
  第九条 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市属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有关人员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推荐建议。市文化局将专家评审意见汇总,确定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建议名单,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三条 对列入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对入选代表作名录项目的重要传承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四条 入选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认真做好保护工作。每年的11月30日前,申报主体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提交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对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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